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4-10 13:51:15

文号: 财税[2008]16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发文日期: 200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章程;
(6)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结论,新设立的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审批。
二、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市民政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js.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hstj.gov.cn)公示。
三、《通知》第九条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四、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民政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应在七月底前,将存在《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五)项情形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通过市民政部门抄送市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转发文件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各区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的,应各自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主管部门,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对上述情况联合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名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有上述情形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公示。
五、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
(1)票据的申请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需凭资格确认批复文件,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督部门办理申请购买票据的许可手续。
(2)票据的购买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凭财政票据监督部门审批同意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购买审核表》和注明购买资格的《社会团体票据购买证》,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购买票据。
(3)票据的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纳税人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票据,并据此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票据的保管、销毁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妥善保管票据,指定票据管理内控制度,委派专人保管票据,票据的存根联需保留五年后销毁。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须将剩余未使用的票据交还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并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督部门注销票据的购买资格。税务、民政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222号)停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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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0]69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0-10-1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由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度检查结束后,将相关名单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次年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hstj.gov.cn)公示。
  二、名称变更、分立、合并以及注销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市民政部门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审核确认其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注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次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hstj.gov.cn)公示。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4年度第六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5〕8号 2015-04-1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精神,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的上海市2014年度第六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上海市2014年度第六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序号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名称 征管分局
  1 310101501778865 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2 310101501773837 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3 31010150177299X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4 31010150177811X 上海市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5 310101501777766 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黄浦区税务局
6 310101501775488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7 310101501772180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8 310101501773095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9 310101501780420 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10 310101501779454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11 310101501780906 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12 310101501782231 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13 310101501782119 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黄浦区税务局
14 310104501780818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15 310104501777985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16 310104501772412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17 310104501777387 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18 310104501780113 上海长江出版交流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19 310104501773474 上海市儿童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0 310104501775082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1 310104501780279 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2 31010450177301X 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3 31010450177387X 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4 310104501777846 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5 310104501772770 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6 310104501775269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7 310104501780455 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8 310104501776042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29 310104501780201 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0 310104501780893 上海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1 310104501781255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2 310104501781116 上海天下文化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3 310104501781618 上海华信公益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4 310104501781458 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5 310104501781773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6 310104501781810 上海向阳公益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7 310104501782135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徐汇区税务局
38 310104501780148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徐汇区税务局
39 310104501776157 上海青年志愿者协会 徐汇区税务局
40 310105501780869 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41 310105501780666 上海夏征农民族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42 310105501780703 上海特殊关爱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43 310105501780084 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44 31010550177344X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45 310105501773116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46 310105501777854 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47 310105501121070 上海市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长宁区税务局
48 310105501772623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49 310105501781933 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长宁区税务局
50 310107501780834 上海百马慈善基金会 普陀区税务局
51 310107501772885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普陀区税务局
52 310107501780471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普陀区税务局
53 310107501130460 上海市普陀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普陀区税务局
54 310107501782127 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普陀区税务局
55 310106501775461 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56 310106501767576 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57 31010650178195X 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58 310106501776472 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59 310106501780623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60 310106501779980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61 310106501779964 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62 310106501772359 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63 310106501781036 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64 310106501781378 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65 310106501782549 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静安区税务局
66 310108501781175 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闸北区税务局
67 310108501774047 上海市癌症康复俱乐部 闸北区税务局
68 310108501776309 上海市闸北区教育基金会 闸北区税务局
69 310108501138171 上海市闸北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闸北区税务局
70 310109501781095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虹口区税务局
71 310109501772420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基金会 虹口区税务局
72 310109501773888 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 虹口区税务局
73 310109501779585 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 虹口区税务局
74 310109501781589 上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虹口区税务局
75 310110501779155 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76 310110501779710 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77 310110501779147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78 310110501778750 上海同济高廷耀环保科技发展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79 310110501779999 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0 31011050177993X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1 310110501781650 上海复大公益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2 310110501780797 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3 310110501780068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4 310110501779550 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5 31011050178048X 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6 310110501780009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7 310110501781239 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8 310110501781941 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杨浦区税务局
89 310112586835071 上海明德公益基金会 闵行区税务局
90 310112501150701 上海市闵行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闵行区税务局
91 310114501163094 上海市嘉定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嘉定区税务局
92 310114501781386 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 嘉定区税务局
93 310115501781423 上海民生艺术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94 310115501781108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95 31011550178064X 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96 310115501774493 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97 310115501779139 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98 310115501780738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99 310115501782071 上海喜玛拉雅文化艺术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0 31011550177539X 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1 310115501781829 上海仁德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2 310115501782143 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3 310115501778099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4 310115501781191 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5 310115501781853 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6 310115501767920 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7 310115501782194 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8 310115501780180 上海木兰教育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09 310115501779948 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10 310115501779526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11 31011550116824X 上海市浦东新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12 310115501779569 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13 310115501780586 上海新建桥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14 310115501782290 上海兴韦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15 310115501781896 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浦东新区税务局
116 310227501781415 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松江区税务局
117 310227501781669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松江区税务局
118 310227501782493 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松江区税务局
119 310227501782223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松江区税务局
120 310229501780324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 青浦区税务局
121 310229501781888 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青浦区税务局
122 310226501779593 上海市奉贤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奉贤区税务局
123 310226501175255 奉贤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奉贤区税务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4月16日
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上海青基会”)
1994年10月,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在上海联合创立。外设:上海市希望工程办公室、上海市爱心助学办公室。下设:综合部、对外联络部和项目部。
上海青基会主要工作是实施希望工程,遵照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服务全国的要求,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希望工程。截止到2009年5月,已有680万人次参与捐资,接受捐款总计达6.5亿元。为全国援建希望小学1800余所、救助失学儿童13万人次,培训希望小学教师18600名、捐赠希望书库、三辰影库3032套。在服务全国、服务西部、服务对口帮扶地区的工作中始终走在前列。
上海青基会积极宣传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曾先后创建希望工程教师上海培训基地;创办青年再就业培训学校;创办民工子弟学校;积极参与支持“上海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等公益活动。
上海青基会在全国抗洪救灾、抗击非典、抗雪救灾、抗震救灾中都是在第一时间伸出援助之手支持灾区人民。
上海青基会2004年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07年5月被国家民委、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2009年1月被评为“上海慈善奖”。2009年8月被评为“5A级基金会”。